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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逻辑角度微观分析检察业务数据 ——兼论如何提升检察业务数据质量
2021-12-16 13:32:00  来源:清风苑

文/王珣顾伟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业务数据作为检察业务的直观反映,可以从区域、时间、类型、身份、作案手段、作案特点、判决情况、发展趋势等角度反映宏观信息,是办案质态的第一手资料,具有极高的统计学价值,相关统计分析成果也为各层级部门或领导做出决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然而,相对于宏观分析,具体案件业务数据(而非很多案件汇总后的数据)的微观发掘利用,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根据《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公诉业务)》的规定,公诉业务可分为案件受理、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起诉(含部分不起诉)、出庭公诉、裁判结果审查等环节节点。而每个节点中又有若干类型的案卡,如受理阶段的“审查起诉案件情况”下设“审查起诉受理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情况”,其下又分别设“基本信息”“知识产权”及“基本信息”“涉案情况”“强制措施”情况等。

经统计,一件案件仅在一审公诉阶段即有200多个项目(即本文所说的个案数据),如果能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认知中提取与这200多个数据相关的逻辑范式,分析后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每一个案件业务数据的问题。如:侵占罪系绝对的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可以据此设计发现问题的逻辑范式(即满足以下条件说明有错误):当审结案由仅为侵占罪,而审结情况为起诉。

微观分析个案后发现的问题,从案件性质角度来看包含以下两大类型:1、办案工作中的实质性问题,如上例中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则违反了刑法关于侵占罪为绝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说明该案件办理存在程序性错误,应当启动相关程序对可能存在的违法办案情况予以纠正;2、数据填录的问题,如上例中审结案由项目实际为职务侵占罪却错填为侵占罪,则影响了检察业务数据的准确性,需要通过业务系统进行纠正,重新填录正确的数据内容。

以上可见,微观分析个案业务数据既可以发现办案中的实体问题,又可以发现案件数据填录错误的程序性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对案件质量或检察业务数据质量均有严重影响。因此,如果能从微观角度找到检察业务数据自身在逻辑上的问题,可以为提升检察业务数据质量开好头,更能成为法律监督的利器。

然而,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通过逻辑分析,提炼准确清晰的逻辑范式,绝非易事。结合检察业务数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逻辑学的有关理论架构,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逻辑的类型与来源

1、研究对象

本文所讨论研究的法律逻辑,其对象特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系统上能够采集的,以信息数据的形式所反映的办案数据。

2、法律逻辑的分类

根据法律逻辑的类型,笔者将其分为普通逻辑和法律专门逻辑。

1)普通逻辑

所谓普通逻辑,就是普通人(不懂法的人)无需经过思考就能得出的与法律有关的逻辑结论,分布于各种常识、基本认知乃至公理,比如判决书收到日期小于判决日期,这是常识性的关于时间的逻辑;农民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是常识性的关于身份的逻辑。

2)法律专门逻辑

所谓法律专门逻辑,则与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法律工作者密切相关,系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掌握的逻辑。法律专门逻辑存在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方方面面,值得挖掘开垦的土地可谓“幅员辽阔”。根据提炼制定的复杂程度、对应岗位职责的业务人员,可用下表简单说明其来源分类:

当然,以上复杂程度仅仅是相对而言,之所以将上级院核查的规则等认为相对简单,因为这些规则已经过提炼和分析,与我们所需要的逻辑范式具有相当的吻合度。

二、法律逻辑的运用与实现方法

1、准确认定法律概念

概念是构成逻辑判断并进而联结成为推理的基本要素,是思维的最小单位。只有当我们头脑中对所运用的概念清晰、明确,以之为基础而展开的思维活动才有可能是正确的。在利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时,对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尤为重要。

例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不准确认定上述条款中的“不起诉”的含义,而误认为所有不起诉都应当公开宣布,则很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逻辑,即:案件审结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就应当公开宣布。

从逻辑分类角度而言,“不起诉”可以认为是普遍概念而非单独概念、简单概念而非复杂概念,认识到“不起诉”是普遍概念,才能有意识地对其多种外延区别对待。如果只关注了概念的内涵,而没有注意法条中“不起诉”仅指特定外延的情况,就会导致概念运用上的不周延,一定会出错。

因此,应当对不起诉概念的外延,作出准确全面的梳理,并注意其在有关规定中的针对性。“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的不起诉有8种类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刑事和解不起诉、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其他证据不足不起诉、经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而经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两种情形则不属于应当公开宣布的情形。在设计关于该条的逻辑范式时,应当将无须公开宣布的情形予以排除。

2、运用逻辑方法规范处理各类命题

所谓命题,就是对客观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它的直接表现形式就相当于语言中的句子。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规定,都是由命题组成,有简单命题也有复合命题。对于办案检察官来说,对相关规定以及适用了然于胸,在运用时自然不会出错,然而要转化为全面规范的逻辑判断,则必须借助逻辑学中的有关知识。

1)真值表法

例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如果我们对法条后半句进行分析,即为一条(不相容)选言命题:(提出保证人,即保证人姓名)(设为p)或者(缴纳保证金,即保证金(万元))(设为q),即p∨q,根据不相容选言命题的真值表(+为真,-为假):

表述为逻辑规则即为:在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当业务数据中既有保证人姓名又有保证金(万元),或者同时两者都没有,则该业务数据错误。

实际上,完整的来看该法条,是一条联言命题,即当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时(设为o),应当有保证人姓名或保证金(万元)。即oΛ(p∨q)亦可以用真值表表示:

 

表面看来,逻辑分析似乎已经到此结束,然而上面的真值表并没有对所有情况都罗列,因为我们是以o为真作大前提,而实际上,o也可能为假,即当强制措施不为取保候审时,一样需要作出判断,即非取保候审时,保证人姓名或保证金(万元)为真,整个命题亦为假。

完整的真值表应该如下:

可见,最终从该例的法条中可以得到八种逻辑范式,其中有三种为真,五种为假,如果将这八种情况进行了判断,我们才可以说全面分析了相关的业务数据。无论是强制措施的错误还是保证人或保证金的错误,都不会超过这五种为假的情况,各种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地发现。

2)命题转换法

例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以上法条不难看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设为q1)以及认罪认罚(设为q2)是速裁程序(设为p)的必要条件。然后,我们用命题转换的思路,一样可以解决逻辑问题。

 

从负命题就可以得到我们所要的错误情形的逻辑。转换为具体的真值表如下:

 

 

当然,对于简单的规定,上面的推理过程可能只是在大脑中一闪而过,根本不需要所谓过程。然而对于疑难的命题或者多重联言命题,只要把握了命题转换的方法,实际上也就把握了一个命题的多个隐含命题,虽然结果会与真值表殊途同归,但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命题所表示的多重含义,在分析理解复杂法条时具有更大的优势。

 

3、允许逻辑范式中的不周延

正如最近的一篇文章《凡是善法,必有例外》,作者指出,立法者用文字来描述犯罪,必有没有想到的例外情形。法律尚且如此,那么在运用法律逻辑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时,也必须有接受例外的预期。尽管如此,一条不周延的法律逻辑,它的理性光芒并不会因此而被遮蔽,只要能够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依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该法条来看,除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外,该罪名必须判处罚金,无论是何种量刑档次,若未处罚金,那判决就有问题。逻辑范式为:当一审判决罪名为敲诈勒索罪,一审宣告刑(主刑)不为单处罚金且一审附加刑类型不包含罚金。实践中,我们确实用这条逻辑范式发现了一些填录错误甚至判决错误的问题,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在极少数案例中,这条逻辑范式是有问题的。主要体现在,关于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规定,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行的修改,而旧法条是没有规定罚金的,适用旧法时并无需判处罚金。因此,如果我们要使这条逻辑范式周延,则必须要考虑“从旧兼从轻”的刑罚理论,对犯罪行为时的“旧法”、审理时的“新法”等进行判断,一来需要考虑的要素陡然上升,二来很多要素并不对应“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里的数据项目。因此,这条关于敲诈勒索罪应判罚金的逻辑是不周延的,但并不影响对于大多数近期审理或审结案件的判断。

4、运用法律逻辑分析的时点

对于法律逻辑的运用,理想中当然应该是动态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然而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因业务数据填录或生成时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案件办理之初仅有少部分数据,随着办案过程的推进,相关数据项目才会从空白变成有内容。如果采用动态分析(即随时分析)会带来两个不便:1)需要对空白的两种情况加以判断:a、此项目对应的工作尚未开展,因此无需填录,所以空白;b、此项目对应的工作已经开展,但没有内容,填写的内容就是“空白”。2)需要额外加上逻辑判断的大前提,即通过判断案件某些前置数据项目,来确定是否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逻辑分析。这也增加了逻辑范式提炼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了不周延的几率。

笔者建议,如不考虑时效性,可把整个案件办结作为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的时点,即采取事后核查的方式。若兼顾事前动态核查,建议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把案件的办理过程分为受理、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审结、起诉、判决等阶段,合理设置逻辑分析的大前提以及有待分析的对象。

三、结语

运用法律逻辑的思维解析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现有的信息化系统中,可以实现对每一件个案数据的微观分析,可以将业务数据的运用水平提上到新的台阶,为具体的司法办案助力,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实现路径;同时可以提升业务数据质量,为各层级检察机关的宏观业务数据采集与分析保驾护航。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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